(已废止)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6-07-01 11:32 浏览:3 次 分类:外汇管理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:        

为适应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,全面推进依法行政,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国家外汇管理局(以下简称总局)决定在全系统颁发统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,并相应制定了《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见附件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现印发执行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持证上岗的培训要求        

各分局、外汇管理部(以下简称分局)要以统一执法证为契机,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训力度,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。要按照《办法》要求,将参加依法行政培训作为申领执法证的前提条件,并于2013615日前采取现场培训、视频培训等方式,完成首批申领执法证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。        

二、换证工作要求        

(一)2013630日前,各分局应按照《办法》要求,完成辖内执法证申领人员资格审核,并将《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申领汇总表》(《办法》附2)报至总局综合司。        

(二)2013930日前,总局完成向分局发放执法证工作;20131031日前,分局完成本分局辖内执法证发放工作,执法证发放工作全部结束。2013111日起,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和外汇检查证(以下简称旧证)停止使用。        

执法人员领取执法证均应履行签字确认手续,并上缴旧证。换领执法证前,旧证仍然有效;换领执法证的同时,旧证上缴并作废。        

(三)20131231日前,收支司和管检司分别收回并销毁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和外汇检查证。        

特此通知。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

 

附件: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(试行)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

 

       

 

国家外汇管理局        

2013424        

附件1: 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(试行)

相关合规问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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