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已修改)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6-07-01 11:32 浏览:1 次 分类:外汇管理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;各全国性中资银行:          

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,根据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[2014]2号),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见附件1)。本细则自201511日起实施,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。请遵照执行。          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、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,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、支局和中外资银行。执行中如遇问题,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。联系电话:010-6840231368402385          

特此通知。


注:根据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》(汇发〔2023〕8号)附件3《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、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》,以下内容已被修改: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汇发〔2014〕53号印发)第四十九条第(一)项修改为“(一)集中管理行及纳入集中管理的分支行,应在集中管理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”、第(三)项中的“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”修改为“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在新增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”。

被废止:第四十九条第(二)项。

   

         

 

附件:1.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        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

 

         

 

国家外汇管理局          

20141225          

   

附件1: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

附件2: 废止外汇管理法规

相关合规问答

(已修改)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的通知的最新政策解读是什么?

根据最新行业法规,(已修改)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的通知需要关注合规要求的变化,建议企业定期审查自身业务是否符合最新政策标准。

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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