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已废止)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》的通知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:
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和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》,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《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》(见附件),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,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〈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〉的通知》(汇发〔2018〕8号)同时废止。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、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,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、支局和申报主体,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。
执行中如遇问题,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:010-68402290,010-68402489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
国家外汇管理局
2021年11月23日
相关合规问答
(已废止)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》的通知的最新政策解读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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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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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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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计与其他合规要求有何关联?
统计是整体合规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,与海关、税务、贸易等领域的合规要求存在交叉和联动关系。